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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6/8编辑:赵倩倩

信农政〔20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步伐,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6号)文件精神,贯彻“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办学理念,提升本科教学工作质量与水平,规范产学研合作联盟管理工作,深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推动校企协同育人取得新成效,依据《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各部门与校外单位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政策咨询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工作。

第二章工作思路

第三条专业对接行业围绕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校企、校政、校校、校会、校所等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学校为依托,以院部为主体,以专业为单元,广泛开展与社会相关行业具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对接。

第四条实训扎根基地通过与联盟单位建立长期、广泛、稳定、足量的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扎实有效的实习实训合作,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科研结合产业立足产业实际,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深化科学研究,扩大合作效益,为合作各方带来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项目推进创新以具体的合作项目为依托,以项目研究催化合作成果,以项目创新提升合作层次,推进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研发生产、创新推广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产学研合作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双师型教学队伍、开展项目联合研发等方面。

(一)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要具备承接相关专业学生现场观摩见习、实境操作训练、顶岗生产、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实习实训要求的条件,实现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的。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联盟单位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订单式人才培养、技能大赛等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学校和联盟单位共同探讨应用型人才培养新途径。

(三)构建双师型教学队伍学校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开设专题讲座;企业可聘请我校教师参与生产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联盟单位和学校之间良性人力资源共享体制。

(四)开展项目联合研发依据自愿原则,联盟单位之间结合教学和生产实际,整合资源,分工协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开展项目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科学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分管校长任秘书长,成员分别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及相关院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机构,规划联盟发展方向;

(二)审定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审定产学研合作联盟重大项目,领导联盟工作实施;

(四)研讨和解决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联盟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秘书处工作决议;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与联盟单位的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及信息发布制度、调查访谈制度等;

(四)制定考核、评价、表彰机制,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院部的联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评价;

(五)研究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实践,探讨构建我校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模式,对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进行深度研究等。

第十条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联盟工作领导小组,院部院长(主任)或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联盟项目的工作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部专业设置的特点或部门工作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报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三)负责与联盟单位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往来、信息互通等)。

(四)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或部门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到联盟单位挂职、顶岗,或聘请联盟单位人员来校兼职。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并做好本单位联盟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六)配合秘书处办公室做好与联盟单位的联系交流、合作项目效益评估与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一)合作项目由秘书处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院部、部门每学期初要向秘书处办公室报送联盟工作计划(附表1:《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年度计划表》)。

(二)秘书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院部、部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院部、部门每学期末要向秘书处办公室报送联盟工作总结,及时反映联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在部门主页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网页,负责规范管理。“产学研合作联盟”网页主要信息包括:积极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成果和合作联盟政策;定期、不定期以简报、纪要等形式,及时总结、通报相关联盟的阶段性成果;发布对重点合作单位开展的试点观摩、实地调查访谈信息;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建立与主要联盟单位的网络链接。

(二)各院部、部门在单位网页上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专栏,并健全相关工作档案(包括合作协议正本和附件、合作进程、合作结果等资料),全方位展示院部、部门联盟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与所有联盟单位的网络链接。

(三)各院部、部门与联盟单位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包括在合作协议基础上完善具体条款的补充协议)、工作图片、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等,应分类编号、妥善保管,建立院部、部门联盟工作专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一)申请拟报建对外合作项目的院部或部门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项目登记表”(附表2:《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项目登记表》),签订合作协议,一并提交到秘书处办公室。

(二)审查秘书处办公室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合作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合作联盟单位资质、合作形式、合作时间、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配套等事项,审核认定后提出备案意见。

(三)备案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方可备案,重大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备案。

(四)实施院部或部门具体负责与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督查、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专项经费,鼓励支持各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联盟单位共同开展合作项目研究,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合作经验交流、实践技能提高、科研课题攻关、课程建设、联合编写教材建设等。

(二)学校对获准的联盟合作项目分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按照《信阳农林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过程管理

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实行三级评定、学校为主的动态管理模式,依据考评结果,优胜劣汰。

(一)单位自评各院部、部门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对合作项目的合作情况进行年度自评,撰写年度自评报告,填写“年度评价表”(附表3:《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年度评价表》),报秘书处办公室。

(二)年度评价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全校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工作。年度评价以各院部、部门年度自评工作为基础,包括管理评价和业绩评价两个方面。

1.管理评价主要考查合作项目网站建设、信息发布、计划总结、合同协议、简报通报、工作图片、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等信息资料方面的工作质量。

2.业绩评价主要依据合作协议规定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查,其主体内容是资源合作、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培养、科研成果、项目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合作情况与合作效益等。

年度评价结果分达标与不达标两类。

达标项目是指在规定时限内,相关单位完成了或基本完成了合作协议规定的合作内容,落实情况良好;

不达标项目是指在规定时限内,相关单位未完成合作协议规定的合作内容,落实情况很差。达标项目继续开展合作,不达标项目限期整改。

(三)综合考评合作项目一般以三年为周期。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合作发展项目进行周期性综合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以及相关整改情况是进行周期性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所有合作项目(含3年以上)的,项目实施的第三年年末必须接受学校的综合考评。各院部、部门需根据要求撰写“综合考评自评报告”,并填写“综合考评表”(附表4:《信阳农林学院产学研合作联盟综合考评表》)。

综合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是指合作项目在计划时间内全面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了既定的合作内容,并取得了显著的合作成效;

“合格”是指合作项目在计划时间内基本完成了既定的合作内容,并取得了一定的合作成效;

“不合格”是指合作项目在计划时间内没有完成既定的合作内容,且合作成效较差。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鼓励“优秀”项目继续开展合作;“合格”类项目具有继续合作意义的,经联盟单位双方同意,可继续开展合作;“不合格”项目,终止合作。

第十六条表彰及责任追究

(一)表彰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是院部、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时必须单列的重要内容;依据年度考评和综合评价结果,凡获得“优秀”等次的合作项目,学校对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并与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二)责任追究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部、部门的名义私下对外开展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对在产学研合作联盟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