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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主体关系内卷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4/8/27

问题提出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在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治理能力决定着基层治理的效能。作为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正式组织、自治组织及市场主体,三者之间的互动模式及多元关系极大地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果。

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主要体现为一核多元的混合型。这种以国家主义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强调党和政府对基层社区的绝对领导,社区综合党组织、居委会等党和政府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为社区治理领导核心,在此基础上,其他主体在政府领导下起辅助服务作用。自治组织主导的社区治理往往出现在基层治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关联度高,集体意识较强,共同体特征显著。市场主导的社区治理主要体现为服务购买的商品型。这种治理模式主要在政府管理介入较少、行政力量淡化的新建商业小区开展,被购买的服务主要包括社工文化服务和物业生活服务。服务采购者为政府机构或业主,主要通过招投标的市场行为聘用提供服务主体。这种治理模式更偏重于服务行为,是一种项目导向的工作机制。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不同的治理主体各自的功能领域和实践特点各不相同。政府主体主要发挥管理功能开展行政实践,自治组织主要发挥组织功能开展动员实践,市场主体主要发挥经济功能开展服务实践。三者若能协调互动,就能有效的实现社区治理。但实际的运行情况是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存在着交叉和模糊不明的地带,容易引起各治理主体关系的混乱甚至内卷化问题,从而对社区治理产生消极影响。

理论综述

在学界,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引起了各相关学科的普遍关注。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发现社会问题提出社会建议的应用型学科,特别关注社区治理的相关研究,尤为重视社区治理的社会意义,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如何实现从碎片化到协同化治理的转变。第二,基于中间组织的公民社会性的培育。第三,社区共同体的建构与发展。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末梢神经,是政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政治学主要关注社区治理的目标,讨论国家与社区的关系问题及国家政策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如何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自治的双向互动。第二,从权利的分配角度考察行政分权和地方性结社的影响。第三,党和政府组织的行政权威如何深入社区的纵向管理路径。经济学对社区的研究主要从需求和供给出发,探讨经济能力与社区发展建设的关系,着重分析市场体制下社区治理的经济运行逻辑,研究的是社区治理的经济代价问题,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市场供给和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第二,竞争机制对社区服务供给改革的影响。第三,面对不同经济能力水平时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在社区治理中的兼顾。管理学偏重于从社区治理的具体方法展开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对社区展开有效的管理,是对治理手段的具体研究,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讨论治理模式的地域适用性。第二,治理效果的可推广性研究。第三,从社区管理到社区治理的理念、方式及手段的变化性研究。

社区治理是国家基层治理的重要研究范畴,虽然不同学科对社区治理研究的偏重有所差别,但总体来看,主要形成以下研究方向。第一,社区治理模式化研究。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治理经验,学者们总结出了沈阳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等。第二,社区治理与城市化过的研究。主要包括城市化过程中发生的村转居社区、少数民族社区和老旧城区改造等问题。第三,社区治理历史变革研究。其中包括中国社区的不同阶段特点,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条件与趋势。第四,社区治理与社会建设研究。主要研究社会建设中的社区地位与作用,包括社区治理对于社会公民性、法制性、权利意识等社会内涵式发展的意义。第五,社区治理与单位制关系的研究。鉴于中国城市社区长期与单位的嵌入式关系,重点研究了单位制变迁对社区的影响。总体来看,已有的社区研究涉及的学科广泛、视角多样化,其中不乏关于治理主体及其适用性的研究。但是,在现有研究中,较少有以社区治理主体关系存在的不和谐现象为唯一研究对象而展开的论述。在实际社区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治理效果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应当作为社区研究的一个中观领域展开具体化分析。

3 案例简介

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虽然作为社区治理的三驾车普遍存在,但并非在每一个社区中三者都是并驾齐驱。一般来说,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延伸已经覆盖了所有社区,但其作用空间却有着极大的差别。据统计,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地域性差异非常大,北京、上海等地达90%以上而有些地区还不到20%。物业公司也仅对条件较好的新建小区趋之若鹜,很多老旧小区、单位转制小区并没有物业公司愿意主动进驻提供服务。因此,本研究选择华北地区2013年建成的某单位团购房所在社区为个案展开研究。首先,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办公,居民无论办事还是反映各种问题形式方便、渠道畅通,政府职能在该社区治理内有所体现。其次,该社区住宅均为2013年后新建商品房,有完备的物业公司入驻并提供服务。再次,该社区房屋建筑用地为某单位集体所有土地,后经置换及相关程序,该土地由某国有房地产企业开发,70%以上住户为同一单位职工,由于单位组织在社区内延伸并发挥作用,该社区成立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基于以上3个方面该社区具备3种主要的自治主体,是考查主体间关系较为合适的分析对象。

在案例社区中,3种治理主体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同时也表现出诸多矛盾。

第一,自治组织与市场主体间存在着原发性的深刻承盾。主要包括经济纠纷与服务认定。其中涉及每户2000元公共维修基金的保管、使用及物业费的缴纳;面对小区失窃问题车库物业与地上物业的责任推诿;地面绿植的照料;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等。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小区内热心业主曾向物业公司提出20条书面整改意见,绝大多数未得到物业回应。

第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矛盾。该小区业委会成立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与物业公司形成相互制衡。因此,物业公司采用不提供资料、暂停服务等方式阻挠业委会的成立。出于对集体维权可能造成的维稳事件的考虑,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成立态度也比较消极。在业委会成立前后,其成员特别是主任和副主任受到了大量的电话骚扰,甚至包括威胁性事件。

第三,不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在该社区内先后存在3家物业公司,分别是地上的两家物业公司,即开发商指定的首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选择的第二任物业公司,以及管理地下车库的物业公司。首先,地上的两家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工作交接不顺利及利益竞争的矛盾。其次由于物业法中有明确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公司,因此先后的两家地上物业公司都同地下车库物业公司存在着管理权限交割不明确的矛盾。

第四,业主委员会内部的矛盾。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取得维权的初步胜利后其内部开始分化。首先,针对维权策略业委会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其中以主任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当通过上访政府、追责开发商、走访各部门的方式彻底维权;以副主任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就物业问题进行维权,不要将矛盾扩大化。其次,就选择二期物业产生了分歧。以主任为代表的一方属意后来接替了首期物业公司的新物业;以副主任为代表的一方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应当由管理地下车库的物业公司接手整个社区物业以免造成一个小区两个物业的状况。再次,就物业收费问题产生了不同倾向。以主任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只要比原物业收费低,提供的质量较好最为重要;以副主任为代表的一派认为要选择收费较低的物业公司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即可。业委会内部的矛盾由开始的争论演变为中期的分派最后甚至发生了两派成员及支持者之间公开的相互诽谤或者说是“爆料”,并将该问题反映至上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针对此情况开展了整个社区范围内的调研走访。

4 社区治理多主体间关系处理的实践困境

4.1 治理组织的多主体性与治理目标的意义共享性的矛盾

社会不同于自然之处就在于社会现象特有的主观性。不同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都在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地位并努力彰显主体性意义。各主体虽然同属社区治理的目标统筹之下,但由于评判标准的主体差异化,各主体间的关系有时是竞争有时是合作。胡塞尔认为,现实世界是由感知构成的,对于社区成员的诉求差异,治理主体经常陷入主体间性的实践困境,其表现为治理的意义与范畴无法在主体间得以共享,社区治理主体间形式主义的条块划分与治理目标的内涵式发展之间的错位更加深了互为主体的难题和主体间性的矛盾。

在案例社区中,政府治理主体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区政府物业科,自治主体为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为社区物业公司。3个治理主体之间的主要矛盾体现在3个方面。

正式组织的理性化程序在自治组织实际操作层面带来一定障碍。在案例社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区政府物业科同业主委员会筹备处的人员及热心业主之间发生了多次的语言冲突。但得益于业委会等备处中有两位业主从事律师工作,因而虽然艰难,但业主委员会最终正式成立。

私利性权力的占有造成市场主体主观上拒绝自治主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关系解决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其中重要的组织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单独的业主或业主的联合在与物业公司的交涉中往往处于没有法律赋权的尴尬地位,而一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的诉求便可通过业委会得以伸张,更重要的是业委会拥有聘用、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力,这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卡在其头上的紧箍咒。因此,很多物业公司并不希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为避免业主委员会对自身的限制,有的物业公司先发制人,率先主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些业委会成员大部分与物业公司相交甚好,有一些物业公司会提供给业委会成员一定的报酬或礼物,以确保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始终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而案例社区的业主大部分来自于同一单位,自身团结力、组织性较强,有基础成立代表社区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且很难被物业公司操纵。因此,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物业公司非但不予配合,还设置重重障碍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此外,开发商也采取消极的服务态度,不提供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所需要的资料,这更坚定了业主们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争取合法的话语权、维护自身权利的抗争行为。因此,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期,就埋下了市场主体与自治主体的矛盾冲突与利益分歧。

公共性资源的分配带来政府治理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偶然利益冲突。市场主体作为实际社区服务的提供者与社区事务管理的上级机构政府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由于社区事务的繁杂与工作人员的相对紧缺,通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工作需要物业公司配合或者辅助执行,而物业公司也需要街道和居委会的支持才能更顺畅的实现其功能。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密切且较好的。但在案例社区中,办事处与物业公司之间在基本融洽的氛围内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对社区公共财产支配上的矛盾。案例社区内有一商用建筑,其中第14、15层按照建筑规划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所有,其中一部分是准备作为办公用房提供给街道办事处使用。但物业公司擅自将整栋建筑出租给某连锁酒店,造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及居委会之间的巨大利益冲突。办事处原本有望改善的工作条件无法得以实现,小区业主的经济利益也受到侵害。对公共性资源的独享性侵占损害了其中某些治理主体的实际利益时,会引发牵涉方的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只有在具备公共性资源二次分配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

4.2 治理主体资源控制差异性与治理过程连续性互为掣肘

不同治理主体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是不一样的,如果三者能够掌握与各自功能相匹配的资源,充分实现独立的功能并合理衔接则不会对治理过程的连续性造成影响。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资源的控制却并非与功能相一致。掌握资源的主体并没有将资源运用于其相对应的功能实现上,换句话说,责任主体不具备其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条件。科塞批评结构功能主义只注重均衡和一致而忽视冲突的理论特点,而冲突正是源于在稀缺资源分配上的斗争。治理主体对资源控制的差异性影响了治理过程的连续性,造成各自为政甚至互为掣肘的局面。

第一,市场单一主体的经济收益缺乏监管性。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缴权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主要依靠物业管理费维持小区的日常服务及保障自身的盈利,费用的收取涉及每户业主,因此,对于小区物业费用的制定标准、使用去向、开支明细等方面,业主应享有知情权,业主委员会应享有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但实际情况是,在小区建设完成之初,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业主需要缴纳1—2年的物业费方可领取钥匙,办理相关手续,物业费的收缴标准完全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而定,出于利益保护,开发商往往选择和自己关系密切甚至隶属同一集团的物业公司,身为业主却无法选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物业公司,市场竞争带来的资源优化配置在此时完全不起作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没有话语权。此外,小区的公共资源运营收益。例如,广告牌、公共房屋出租等,也由物业公司掌握。然而,公共资源的收益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这笔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如果交由物业公司代管,也应当对其具体的收益、使用等做详细的说明,并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这些经济收益的具体情况也常常成为模糊地带,几乎得不到任何监督。

第二,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收益缺乏针对性。

小区的社会工作、公益服务等作为社区建设的项目,一般由政府购买服务,当然资金也由政府提供,但各个社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要的社会服务项目自然应当呈现出差别化管理。由于居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人员有限,需要完成的上级任务非常繁重,几乎无暇顾及社区具体诉求,只能按照一般化特点提供特定的服务。例如,在案例社区中,街道办事处在其办公场所设置了老年人活动中心,可是该社区地处某市开发区,距离老城区较远,社区业主主要由在开发区工作的人群构成,人群年龄结构偏低,中青年人群占据较大比例。因此,对幼托、学生作业辅导等需求更高,社区里的老人大部分是在子女家居住,要么帮助子女照顾孩子,要么给上班的子女操持家务,因此,老年活动中心的利用率并不高。政府为社区治理,投入了资金,购买了服务,但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需要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一步往往受到忽略。

第三,自治主体的利益诉求缺乏资源性支持。

从权责的角度来看,业主委员会具有解聘物业、聘用物业、监督物业、与政府沟通反映问题等权利义务。自治主体由于产生于社区业主之中,从社区中来,到社区中去。因此,最为熟悉社区的情况和需求。但自治主体几乎不控制任何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其主要优势在于组织资源,前提是社区组织具备一定程度的网络结构。即便如此,还要依靠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热心业主的私人资源社区谋福利。从整体角度上来看,自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是资源最为缺乏的主体。

4.3 自治组织成员公利性身份与私立性需求的结构性张力

布劳认为,权力的分化产生了两方面的倾向,一方是整合的倾向,另一方面是分化和冲突的倾向。社区自治组织成员具有业主委员会的公利性身份,同时作为一名业主也有自身的私利性主张,这种角色对个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角色要求其站在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角度采取行动;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也有自己个人的利益诉求。这二者对个体行动有时会产生矛盾的要求,从而形成基于身份的结构性张力。

第一,自治主体内部基于权力斗争的结构性分化。

为争取业主权利的合法化,在与市场主体进行抗争的初期,大部分社区都会选择成立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特别是参与活动的热心业主、骨干业主虽然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但在早期,其目标都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为如何促进业主委员会的尽快成立,这时是积极建构的行为。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开始展开各项工作,履行各种职责,此时,业委会成员由于行动策略、具体诉求的不同出现分歧,从而造成中期的工作乏力。当具体决断采取实际行动时,必然会对各种建议、意见进行唯一性选择,被采纳者兴高采烈,被弃用者灰心丧气甚至心生怨恨,最终导致业委会关系的内卷化。在案例社区中,早期为业主委员会的顺利成立,筹备处的热心业主不计个人得失,占用自己的私人时间、动用自身的私人资源,积极联络广大业主,在较短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与原有物业解除了聘用关系,但在选择新物业公司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内部产生了分歧;同时,在诸如小区进车、停车问题、物业收费问题、服务内容方面等存在不同意见,最终7人的业委会成员分裂为两派每派各3人还有1人因对此现状感到失望退出了业主委员会。两派之间不时的在业主群内互相批评甚至谩骂在小区内贴大字报公布“内幕”关系严重内卷化。

第二,自治主体成员基于身份角色的阶段性变化。

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无论是一般的业主、热心业主还是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骨干业主,所有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抗争物业侵权行为的斗争策略、动员计划、资源调配等方面,大家采取的是开会、商议、讨论等群策群力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核心和权威的形成是基于个人的能力、奉献精神及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当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有了固定名额的成员,他们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其中有主任、副主任及普通成员。当核心人物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且拥有较高权威时,形成了达伦多夫所指出的“强制性协作组合”,业主委员会内部决策不会产生较大分歧,基本围绕核心人物的意见做出相应的决定。但是,当核心人物非业主委员会主任,而是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委员会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核心成员时,权威不明确,这时如果业主委员会主任再采取一言堂的方式,以官本位的思路解决分歧,就容易发生业主委员会关系的内卷化。当核心成员非业主委员会成员,而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也没有权威中心时,其他普通业主可能会通过寻求核心权威而非业主委员会进行利益表达,这时的权力斗争就像科塞所说的群体外冲突,有利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但不利于社区的团结。

第三,其他业主对自治主体公益性质的非人格化预期。

作用显著、自治能力强的业主委员会都具有明显的奉献精神,特别是在成立之初面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斗争时,如果有畏难、胆怯的情绪,很难获得维权的胜利。但是,当尖锐的矛盾冲突解决之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步入正轨,此时多遇到的是个别业主的特殊问题,业主委员会在面对这些问题和物业交涉时,及时性和积极性会低于大部分业主的集中问题。加之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大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满足任何一方都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因此,很多业主都感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拥有了权力,其公益奉献精神却大不如前,甚至有些人依靠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寻租,给个人谋取不正当得利。在案例社区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面对小区是否允许车辆进入、物业费的标准等问题,不同业主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购买了地下车库的业主不希望车辆进出小区,没有车位的业主希望可以把车辆停在小区,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也分为两派;最后,业主委员会主任拍板决定允许车辆进入,引起了一大批购买了地下车库的业主不满。而对于物业收费问题是引起业主委员会分裂的最重要导火索。其中,以主任为代表的一派同意物业公司加收300元的二次加压和电梯管理费,以副主任为代表的一派不同意加收这笔费用。其他业主有的认为主任一派收受了物业公司的好处,因此,替物业公司说话损害业主的利益。还有的业主认为副主任一派向物业公司权力寻租未果,因此,造谣诽谤,想要将服务质量较好的物业公司驱逐。总之,在很多业主看来,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获得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后,丧失了奉献精神,变得自私自利,不再为广大业主谋求利益,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成为了个人逐利的工具。

5 社区治理多主体关系内卷化问题的对策

5.1 治理理念相统一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末梢神经,关系到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和公民的社会性培育,是呼应十九大提出的增强公民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文化和集体中共同的客观意义对于目标整合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社区治理的理念也应当做出及时相应的调整,虽然多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存在权责边界,但其治理理念应当相统一,即实现政治稳定、秩序和谐前提下的社区自治。在这样统一理念的统筹下,政府对社区的管理应当强调指导性而非领导性,市场主体的服务应当发展为有序竞争而非不正当钻营,自治主体的作用应当体现为志愿化互动而非科层化官僚,最终实现广大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积极互动、自我管理的社区自治形态。当社区居民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角后,才能更加高效的利用政府的资源,才能更加理性的选择市场的服务,也才能确保社区自治的意义。

5.2 治理目标相协调

政府主体的治理目标是政治正确、安全稳定,市场主体的治理目标是有偿服务、经济效益,自治主体的治理目标是自我管理、维护权益。3个主体的目标强调的面向不同,但三者本身并非难以相容,只是在实现过程中如果特别强调其中某一点,必然会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这种矛盾关系如同自由和平等,是在一定度内的相互协调,如果过分强调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例如,为政治上的完全掌控力,只能回到单位制时代,社区完全依附于单位,没有任何自治一说,也完全没有必要引入市场服务机制;如果单纯强调经济效益,物业公司可能收入颇丰,但政府的投入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价值,居民的自治也被市场所取代;如果片面强调自治权利,不受任何制约,那么就会视集体利益于不顾;同时,漠视市场原则,最终造成社区的秩序混乱。因此,3个治理主体的目标实现应当在尊重其他治理主体的基础上,知进退、守底线,确保多主体和谐共存,有序发展。

5.3 治理手段相呼应

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所运用的手段是不同的。政府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市场主体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自治主体主要运用组织手段。虽然这些方法手段截然不同,但其所针对的对象却是唯一的社区主体。其中组织手段应当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的组织能力,动员社区的组织资源,实现社区的自治;通过自治组织引入市场服务机构,择优选择并实施监督,确保社区居民利益得到保障,社区服务市场得以良性运行;除安全、稳定的主要任务之外,行政手段应当在经济手段和组织手段失灵时介入社区事务,当市场主体间、自治主体内部或者市场主体与自治主体产生矛盾时,政府主体可以运用行政力量辅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总之,如果各治理主体不能恪守权责边界,僭越身份,随意插手其他主体的事务,反而会相互影响、互为掣肘,扰乱正常的社区秩序。只有多种治理手段相辅相成、彼此呼应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实现治理效果。

5.4 治理评价相制约

对于各治理主体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都是在单独的范围领域内开展。对政府主体的评价,主要由上级政府部门测评,社区自治主体和社区居民、市场主体几乎没有参与到其中的话语权。对于市场主体的评价,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测评体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区自治组织积极介入,社区居民完全处于弱势群体,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对自治主体的评价也存在事后补救的问题,提前没有有效的方法评价、制约其权力运行,当出现问题时只能向政府主体“告状”,而政府主体对此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根据反映的情况调研、斡旋,使得简单问题解决起来复杂化,时回长、效率更低。针对以上对治理主体的评价问题,应当建立多主体充分参与的共同评价制度,定时采用标准化的方式展开事前测评,特别引入社区居民为主要评价主体的民意测评,发挥社区居民的主动性,激发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以服务社区居民质量水平为主要标准、多治理主体相互制约的测评体系。

6 结束语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关系着社会的安全稳定、疫情防治、民生发展。对于个人而言,社区是与个体成员真实生活和实际诉求紧密相关的重要场域。在具体的社区治理中,社区治理多主体的矛盾往往生发于各自的立场、利益和治理手段。然而,社区治理首先在“生产社会”,即生发出一种社会关联机制,这需要社区治理的多主体共同作、密切联系,其前提是政府、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三者能够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协调发展。如果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内卷化矛盾频发,就很难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对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感的获得也会产生根本影响。因此,对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研究关系到社区治理的实际效果和最终意义,是社区治理研究的重要领域。


作者简介:

曹宇,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未来与发展》杂志 2024年  第4期  总第3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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